根據新的工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依然可以分為門檻性指標和評價性指標,其中門檻性指標屬于必要條件,即有任一條件不滿足即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門檻性指標包括以下七項:
企業注冊成立需滿365個日歷天 “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完整會計年度; “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請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 “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報前的365天內(含申報年)。 該要求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一票否決權,兩級分層制;強調知識產權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時弱化了時效性限制。 1、一票否決權:企業若不具備任何知識產權,則無法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兩級分層制: 分類依據:根據知識產權的價值、創造性、審批嚴格程度劃分I類和II類,使企業能更合理利用知識產權維持高新資質。 使用限制: I類知識產權(如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等):在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II類知識產權(如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僅限使用一次(即單次高企認定)。 3、排他性權屬要求:知識產權必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并在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企業;若存在多個權屬人(如集團子公司),僅一家企業可用于高企申報,杜絕關聯公司共享知識產權的情況。(歡迎咨詢深科信) 4、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5、有效性要求 專利有效性證明:以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繳費收據為準; 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 授權通知書雖證明力較弱,但結合繳費收據仍可被認可。(歡迎咨詢深科信) 6、弱化時效性要求 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具體來說,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而對于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 較于舊《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內取得”而言,其時效性限制弱化。從時效性限制改為次數限制,Ⅱ類知識產權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為一次高新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而I類知識產權則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為限制。 1、技術領域范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疇,且對該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 2、收入占比要求:主要產品(服務)指其收入占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總收入50%以上的產品(服務)。這一量化標準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產權與核心業務的相關性認定。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分為兩大類,主要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歡迎咨詢深科信) 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對總收入進行了界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新的工作指引刪減了技術性收入中的技術承包收入。
范圍擴大:除常規專利外,國防專利、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等也被納入,更有利于農業、醫藥等特殊行業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