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研發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把邪l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2.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注:高新認定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4.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例: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8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1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為73.33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為73.33萬元,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73.33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6.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二)其他事項
1.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例: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沒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75%=112.5萬元。
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不一定是企業的最佳選擇,因為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支出項目攤銷,既不能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放棄不征稅收入處理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收益。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