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8月16日
湖北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強和規范我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工作實施辦法》和《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引導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完善集聚區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體系,引進高端服務機構和人才,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做大做強知識產權服務業,推動知識產權與區內產業、科技和經濟深度融合,為創新驅動發展和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提供服務支撐。
第三條集聚區申報主體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
第四條省知識產權局設立集聚區,并承擔指導和驗收工作。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集聚區具體建設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設立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具備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有保障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條件資源。
(二)集聚區產業優勢明顯,聚集一批創新型企業和骨干龍頭企業,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服務有較高需求。
(三)集聚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初具規模,已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20家以上,能基本保障區內對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各類知識產權的代理、信息咨詢、維權、評估、培訓等各類服務需求。
第六條符合條件的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申報書;
(二)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建設工作方案;
(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設立程序
(一)省知識產權局初審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估,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擇優遴選。
(二)集聚區不設具體申報時限,原則上成熟一家,省知識產權局設立一家。
第三章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集聚區建設期限為三年,自設立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重點任務
(一)編制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的措施,營造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有利環境。探索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新舉措,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快速發展。
(二)集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人才。引進高端服務機構和人才,構建完整的服務鏈條,涵蓋代理服務、維權援助、信息利用、戰略分析、復審訴訟、商業運營等業務內容。強化品牌建設和人才培育,突出特色服務,提升綜合服務能力,輻射帶動周邊發展。
(三)搭建知識產權全流程服務平臺。整合代理、運營、維權等服務內容,打造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強化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監管,引導優質服務機構參與重大項目,促進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有機銜接和互動發展。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服務管理模式。聚焦區內優勢產業及重點企業,挖掘知識產權服務需求,促進服務機構與創新主體之間的供求對接,激活服務市場,支撐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
第十條省知識產權局對集聚區建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并在人才資源、信息資源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集聚區建設工作的部門和人員,落實配套資金,組織實施建設方案。
第十一條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情況書面報送至省知識產權局,同時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總體安排和具體計劃。
第四章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建設期滿,由省知識產權局組織考核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為:
(一)建設方案中確定的目標、任務、重點項目及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二)集聚區在體制、機制、管理和創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三)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支持和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十三條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種。驗收優秀的,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驗收合格的,保留“湖北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稱號;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應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