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構建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推動科技成果高質量供給和轉化應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標準
(一)完善科技成果評價的分類。科技成果評價分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軟科學研究四類實施。基礎研究類重點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著、論文、學術報告、學術方案、專利和標準等。應用研究類重點評價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術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利、樣品、應用方案和功能結論等。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下同)重點評價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統、新服務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術方案、部件、樣機、產品、專利和標準等。軟科學研究類重點評價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等研究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和著作等。
(二)明確科技成果評價的內容。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多維度評價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類價值。科學價值主要包括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獨創性貢獻,對科學前沿的引領程度,對重大科學問題的突破程度,對本學科領域的影響作用,對學科建設的貢獻與作用等。技術價值主要包括成果的優良特性和首創性,解決該領域的技術難題或行業的熱點問題的情況,以及所處國際、國內或省內先進性水平。經濟價值主要包括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成果形成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新增產值、銷售收入、新增利潤、創匯、稅收,成果應用后實際或預期可取得的增收節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臨市場風險等。社會價值主要包括對促進科技、經濟、社會等高質量發展的效果,對國家、部門、地區和行業決策及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等。文化價值主要包括倡導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營造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等。
(三)構建分類評價的指標體系。根據科技成果的不同特點和評價目的,分類制定成果的評價指標。基礎研究類主要評價成果的科學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重大原創性貢獻、支撐國家戰略以及學科特點、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的評價指標。應用研究類主要評價成果的技術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成果應用效益、專利發明運用效益、成果轉化推廣效益的評價指標,高價值發明專利可作為重要評價指標。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主要評價成果的經濟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產學研合作、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場價值與應用實效、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評價指標。軟科學研究類主要評價成果的社會價值,兼顧其他價值,建立體現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實際貢獻和創新價值的評價指標。
二、完善科技成果評價規程
(四)開展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基礎研究類以同行評議為主,重大成果實行“小同行”評議,探索國際“小同行”參與評價,推行以原創成果和高質量論文為標志的代表作評價。應用研究類突出應用效益,以專業化評價為主,跨學科、交叉學科研究成果由相關領域專家評價,行業內成果由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價機構等第三方評價。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以市場評價為主,突出企業主體、市場導向,重點評價高質量專利、技術標準、技術解決方案、成果轉化產業化、產學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軟科學研究類多采用同行評議,突出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效果,不把論文等作為唯一評價依據和指標,充分聽取用戶和服務對象的意見,引入政府和社會參與評價。
(五)拓展科技成果評價形式。根據科技成果評價的類型、目的和需求,主要采取現場評價(會議評價)和網上評價(函評),探索市場檢驗評價、檢測報告評價、線上工具評價等輔助評價,以及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現場評價由專家對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測試或答辯、討論、交流,并作出評價。網上評價由專家通過網上或函件直接審查相關評價資料作出評價。市場檢驗評價由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成果的市場實際應用效果評價,可作為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的輔助評價。檢測報告評價由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評價,可作為應用研究類的輔助評價。線上工具評價由評價機構利用信息化評價工具,運用大數據、概念驗證、技術預測等技術與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評價。可采取“線上工具+線下專家”“網上評價+現場評價+市場檢驗評價”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
(六)優化科技成果評價流程。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組織評價、評價結題四個階段組織成果評價。評價委托方(含科研任務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根據成果評價的目的提出評價需求,選擇第三方評價機構,并委托開展評價。第三方評價機構在確定委托任務和評價材料后,與委托方協商制定評價方案,簽署委托合同。評價機構獨立遴選評價專家,組建評價團隊,開展成果評價,形成專家評價結論。評價機構匯總專家結論及相關證據,撰寫評價報告,按約定進行公示和復核后,交付委托方,結合項目經費審計情況,歸檔結題。
三、創新科技成果評價方式
(七)推行科技成果中長期評價。對長周期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不以短期結論和研發成敗論英雄,堅持包容“十年不鳴”、靜待“一鳴驚人”,簡化經費使用審批環節,減少過程檢查,推行3年以上的中長期成果評價,以年度進展報告加強事中監管。
(八)試點科技成果后評估。在省級科技重大專項、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計劃等項目中,試點在項目驗收后3年開展成果后評估,將后續知識產權創造、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評價指標,充分評價成果的間接或潛在價值,對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給予相應支持。
(九)探索重大成果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尊重科研規律,把握科研漸進性和成果階段性特點,對短期無法取得研究成果、甚至研發失敗的重大科研項目,探索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對研發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實行“階段式”評價,準確驗證階段性成果真實性和可靠性后,建立與科技成果發育階段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合理評價成果研發過程性貢獻,將階段性評估結果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評價體系
(十)深化財政科技項目成果評價改革。改進項目分類績效評價方式,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由預估目標評價改為按實際成果評價,在基礎研究類、軟科學研究類和人才類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應用研究類、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項目,以成果評價的結果為主,統籌項目任務目標、經費預算目標、績效考核目標。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須主動申請科技成果庫入庫管理,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規定公開;鼓勵已獲科技成果登記或已評價的社會成果入庫,根據不同應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清單。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對重大項目進行專利導航分析評估。將高質量專利及其轉化應用作為成果評價的重要依據,把企業專利戰略布局納入評價范圍。財政科技項目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第三方評價咨詢公司,對成果評價工作進行檢查和復審,確保評價的公平公正。
(十一)大力推進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堅持科技成果評價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用市場檢驗科技成果的價值。加快現有技術交易市場提檔升級,建設現代化的技術交易市場,開展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鼓勵高校院所和企業科技成果進場交易。完善“鄂來拍”“鄂來投”等市場交易方式,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資產評估等市場定價模式交易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以實際交易代替成果評價,以交易金額衡量成果的價值。對財政性資金支持形成的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非涉密科技成果,一年內未轉化的,須進場集中發布信息并推動轉化。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評估、對接談判,面向市場開展科技成果專業化評價活動。高校院所聘用技術經理人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服務,所需費用可在項目管理經費中列支。
(十二)發揮投融資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參與科技成果評價,從成果研發投入、成熟程度、技術合同金額、新增銷售收入、市場需求、市場規模、市場競爭力以及潛在風險等方面,對科技成果潛在經濟價值、市場估值、發展前景和風險等進行商業化評價。推動高校院所、企業建立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在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試點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基金,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以論證早期科技成果和創新想法的商業化可行性為目標,評估成果的市場潛力,投資早期科技成果。在省級以上高新區、經開區引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辦科技支行和專業投融資機構,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投融資支持。探索并推廣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模式,在知識產權確權并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前提下,規范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和質押、擔保融資,以股權、債權投融資價值體現成果價值。
(十三)規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評價機構等主體作用,組建科技成果評價行業性自律組織,制定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標準、工作規程、機構和人員規范等地方行業標準,加強對評價機構的遴選、培育和管理,促進第三方評價持續健康發展。鼓勵評價機構開展評價標準研究,在細分領域建立科技成果評價指標體系;支持評價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創新服務產品和模式,提高評價服務的專業性和適用性。評價機構的研發投入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加強湖北技術轉移學院建設,將科技成果評價作為重要培訓內容,提升技術經理人成果評價能力。建立評價專家共享機制,鼓勵評價機構從科技成果評價服務平臺專家庫中遴選專家。
五、強化科技成果評價應用
(十四)完善科技成果獎勵體系。修訂《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探索以成果評價結果為依據的提名制,學科領先、行業拔尖、貢獻突出的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學技術獎勵。優化省科學技術獎勵結構,重點圍繞我省及全國重大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成果價值,重在獎勵作出重要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提高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的獎勵比重;動態調整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有序推動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個人設立社會力量科技獎項,獎勵在行業或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成果,培育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社會力量科技獎勵品牌。加強對社會力量科技獎勵的事中事后監管,保障社會力量科技獎勵健康發展。
(十五)破解科技成果評價“四唯”問題。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相結合,糾正評價中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貢獻等不良傾向,以破除“唯論文”和“SCI至上”為突破口,不把論文數量、代表作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唯一的量化評價指標。重點突出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市場化水平和影響力,項目的完成、管理、產出、效果和影響,人才的品德、能力、質量、貢獻和業績。對具有重大學術影響、取得顯著應用效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高質量成果,其評價權重不低于50%。對突破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可直接評定高級職稱,或給予省級人才計劃、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堅持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客觀、公正、準確評價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
(十六)探索科技成果評價應用新場景。在科技成果登記、獎勵評選、成果入庫中,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的增信作用。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活動中,根據成果評價結果,篩選先進適用成果、制定轉化策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推動成果評價與技術交易、銀行信貸、創業投資、上市融資結合,為金融機構、社會資本投資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專業評價報告,增強風險識別能力,防范投資風險。
(十七)加大科技成果評價應用激勵。提升科技成果評價結果在評獎、重大項目申報、重要人才項目推薦等方面的應用;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在高校院所、國有企業創新能力評價中的權重。職務科技成果的階段性評價、綜合評價等所發生的評價費用,可納入科技項目預算。
六、優化科技成果評價生態
(十八)創新科技成果評價工具和模式。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發信息化評價工具。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文獻(專利文獻)、科研人才機構等大數據挖掘,建設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科技成果庫、需求庫、專家庫、案例庫、評價工具方法庫和新應用場景目錄的“五庫一目錄”科技成果評價一體化服務平臺,實現成果評價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十九)加強科技成果評價監督與誠信建設。對財政經費支持和國有企業支持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評價結果及運用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鼓勵社會委托的科技成果公開評價結果,評價協議約定不能公開的除外。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和評價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評價行業規范,加強自律。將評價機構、專家和人員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堅決杜絕虛報浮夸、弄虛作假等評價行為,對于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二十)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政策。推動高校院所、國有企業建立成果評價與轉化行為的負面清單,在巡視、審計工作中對負面清單外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在科技成果評價和轉化過程中,高校院所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七、組織實施
(二十一)明確職責分工。省科技廳負責科技成果評價改革的組織領導、統籌指導和監督評估。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大推進力度,細化任務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各市(州)要結合實際推進本地區科技成果評價改革工作。
(二十二)開展試點示范。按照國家試點任務,制定全省科技成果評價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選擇湖北·漢襄宜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開展成果評價綜合改革試點,湖北工業大學、湖北技術交易所開展成果分類評價改革試點,人工智能、先進制造、光電子信息等領域開展成果評價指標改革試點,基礎研究領域開展國際“小同行”評議改革試點,在省級科技項目中給予試點單位支持,試點地方和單位要大膽探索實踐,發揮示范突破和帶動作用,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優化成果評價機制。
(二十三)強化責任擔當。各評價主體要強化責任意識,主動協同配合,嚴格制度執行,注重社會監督,規范評價活動行業自律和學術自律;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完善內部管理,營造良好的評價環境,推動科技成果高質量供給和轉化應用,切實把湖北科技優勢轉化為發展勝勢。
2021年11月19日